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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新材(60312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5月)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推动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