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材(60312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江 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江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