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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恩设计(300668) -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统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 "泰和泰")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姚琪律师、张子寒律师(下称"泰 和泰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 意见。 泰和泰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泰和泰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 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