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301616)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工业集聚区沥港 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或"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