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新材(001212)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广东中旗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杨小颖(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