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002745)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