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生力(603335) -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贾翠霞律师、时蔓利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的《迪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