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300510) -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 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 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冠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