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600668) -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尖峰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尖峰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十二届董事会 7 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尖峰集团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尖峰集团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了股东。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尖峰集团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尖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