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600516) -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炭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5) 甘金律书字 687 号 致: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简 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5 月 22日召开。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 托,指派魏彦珩律师、张明兴律师(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方大炭素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 公布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