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鞍股份(603315) -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之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宵律师、骞英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