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轴B(20070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股 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及会议程序、决议内容有效、合法,特制定本规则。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瓦房店轴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除遵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因故不能召开年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将说明内容及时公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