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控股(00231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5月)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