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宸股份(600620) -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1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