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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 -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YANTAI TAYHOYANTAI TAYHO(SZ:002254)2025-06-03 08:45

Somore 山 东 松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Somore 山 东 松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和新 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