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301133)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金钟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 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 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金钟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