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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瑞技术(30112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