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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600328) - 中盐化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修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 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