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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601008)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 成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