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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601008)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 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