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688330) -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宏力达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此外,公司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 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