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30086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 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 董事两名。 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 会决议后方可实施,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授 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