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30086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公 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