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30028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 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