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电气(603390) -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修订稿)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情形所涉"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 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