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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00211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 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 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