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301257)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85-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普蕊斯、公司 指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人 指 赖春宝,系普蕊斯实际控制人 本次增持 指 增持人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增持普蕊斯股份事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