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 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