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公司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6、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