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60335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