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601222)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牛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 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