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600623)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目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 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RANDALL LAW FIRM(SHANGHAI)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谊集团"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