锴威特(688693) -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为本人所为,也 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