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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新材(001212)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1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公司及其 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 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六条 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