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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002108) - 沧州明珠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不少于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 事不低于1/3。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