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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601377)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 第六章 | | | --- | --- | | 附则 | 1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