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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601377)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 | | 第五条 董事会例会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由董事会办 公室形成会议初步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案,由临时会议的提案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案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案。书面提案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案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案理由或者提案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行为, 保证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董事会例会,由董事长召集。 临时会议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