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301128)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