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四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特")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 计划")的规定,就福莱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四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