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300865)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 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 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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