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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四方(603395) - 红四方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