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000825)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STSSSTSS(SZ:000825)2025-06-24 03: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01F20220068-7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钢不锈")的委托,并根据太钢不锈与本所签 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