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605128) -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指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