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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002952) -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