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30049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江 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 不良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