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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30072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 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 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并由公司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除应当履行前述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 终投资者。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