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300811) -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铂科新材)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调整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合称本次调整)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北京市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