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60062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