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002880) -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或书面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或书面 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 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