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00128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 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